基建工程兵子弟 作品

第290章 法檢司法行政人員職業前景之反思

 成因 

 司法行政人員職責定位模糊 

 司法行政工作本質上是服務,依附於司法檢察工作,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質效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種特殊的職能定位,迫使司法行政人員必須是具有知識結構全面、綜合能力突出的複合型人才,其工作能力不亞於業務人員。 

 但在檢察體制改革中,將檢察輔助人員參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擠佔司法行政人員的政治資源已是不爭的事實,這是造成司法行政人員尷尬境地的主要原因。 

 司法行政人員分類管理相對滯後 

 隨著檢察改革的不斷深入,司法行政人員的工作呈現出專業化、精細化以及日益繁多的現象。但基層檢察院機構改革後,以往專業化的機構被大幅壓縮。比如檢務督查與政工工作,雖然有相似的特點,但也有衝突的地方。但目前因機構受限,不得不由同一個部門來行使。 

 一方面,政工要選拔任用的幹部,另一方面,又要對自己考察的幹部進行監督:假如當如存在“帶病提拔”的情況,政工無疑陷入了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否定自己的尷尬境地。 

 另一方面,改革後大量人力資源、辦案資源、物質資源向辦案傾斜,司法行政部門出現人員流失的“空心化”傾向。增速緩慢的行政人員總量確難以滿足高速擴張的行政事務,出現1個人對接上級檢察機關2個以上部門的工作情況。 

 司法行政人員考核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並未針對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人員的考核出臺專門規定。2021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指引》中提到:“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參照檢察官考核理念,按照簡便易行的標準設計考核指標和規則。”並給出了四種考核模式。 

 但都具有一定的適用情況,而且其考核標準和依據相對抽象化、主觀化、模糊化,沒有嚴格的衡量標準,很難適應不同基層院的情況,在具體實務操作層面上有一定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