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兵子弟 作品

第216章 幹部選拔任用的一般程序

 地方班子換屆的程序是:進行談話調研推薦,提前向談話對象提供談話提綱、換屆政策說明、幹部名冊等相關材料,提出有關要求,提高談話質量;談話調研推薦情況以及人選條件、崗位要求、班子結構等,經與本級黨委溝通協商後,由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研究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之後,由本級黨委主持,召開推薦會議,考察組說明換屆有關政策,介紹參考人選產生情況,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向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彙報民主推薦情況。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一般是參照上述程序進行;但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如果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範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推薦職位、條件、範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人選所在地區或者單位領導班子範圍內進行溝通。 

 考察程序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瞭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地方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監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時意見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嚴格考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二)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五)除特殊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六)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