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兵子弟 作品

第131章 法院的書記員,何去何從?

 2019年4月19日凌晨,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長肖揚去世。 

 肖揚院長在其任上功勳卓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治建設力推各項改革,鞠躬盡瘁、不遺餘力,在此不必贅述。筆者出生於1984年,2002年就讀於法學專業本科,2006年畢業,因機緣巧合於2009年跨進法院的門檻工作至今,作為一個歷練10年的法院人,對肖揚院長任期內大力推行的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深有體會,值此老領導溘然長逝之際,僅以本人的親身經歷、所見所聞撰寫此文,歷數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以來之種種現象,痛陳利弊,以抒發對逝去的老領導的哀悼之情。 

 2003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當天,時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的蘇澤林在新聞發佈會上發表了講話,講話歷數了當時書記員管理體制的問題和弊病,以證明對書記員管理體制改革之意義。講話中提到“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書記員單獨序列,對書記員實行聘任制和單獨序列管理,是提高書記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保持書記員隊伍的活力;優化法官的來源,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 

 人民法院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自此開始推行,其作用力施加於人民法院內部的管理層面,帶來的影響不足為外人道也,但確實是深遠而持久的。根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人民法院自此以後新招收的書記員實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人民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 由此誕生。2009年,筆者剛剛進法院工作,當時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已經推行六年,其實際作用也越發凸顯。筆者當時報考了距省會城市兩百餘公里的本省某地級市轄區內的某縣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崗位。與筆者一同招考進單位的共十一人,其中聘任制書記員6人(含本人),行政人員5人。剛剛參加工作不久,就從領導、前輩和同事們的傳道授業中得知,筆者所報考的聘任制書記員崗位是被《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堵塞了升遷渠道的職務,即便通過了司法考試並且在審判一線工作數年,也不能夠任命為審判員,而那5名行政人員如果能通過司法考試則可以任命為審判員。 

 當時所在法院有幾位工作了四至六年不等的聘任制書記員前輩,就在本人參加工作後不久陸續離職,自謀出路了。而上述6名聘任制書記員中也有4人(含本人)在接下來的4年時間裡或辭職、或報考了其他公務員(其中1人離職時試用期尚未滿),在筆者這一批聘任制書記員之後,該法院又招考了一批聘任制書記員,然後就再也沒有招考聘任制書記員了,當然這是後話。 

 同一時期筆者發現所在法院存在的一個群體:聘用制書記員。聘任制書記員與聘用制書記員僅一字之差,身份迥然不同,區別就在於前者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具有公務員身份,而後者是本單位自行聘用的,沒有公務員身份,不能夠享受前者依據公務員身份能夠享受的一切待遇,前者對學歷的要求至少是全日制本科,而後者對學歷的要求最低可至高中畢業,這都是筆者在後來的工作和生活中逐漸瞭解到的。當時本人所在法院的聘用制書記員一共不到10人,佔全院工作人員總數不到10%,主要配置在派出法庭(該縣面積較大,該法院共設置6個派出法庭,最近的派出法庭到縣城駕車也需要1個小時,最遠的需駕車走盤山公路4個小時,配置在派出法庭的聘用制書記員都是該派出法庭所在鄉鎮的本地人),本院個別業務庭沒有配置聘用制書記員。彼時對這個群體的切身體會並不深刻,據本院領導和同事的評價,聘用的書記員總體還算稱職,基本能夠履行工作職責,完成開庭記錄、合議記錄、送達文書、卷宗裝訂歸檔等審判輔助工作。 

 2011年本人通過了司法考試之後,痛感於困在聘任制書記員崗位上沒有前途可言,遂於2012年再次參加法院公招考試,這次報考的是本省省會城市某郊縣法院的法官助理職位。2013年年底,本人到該法院報到上班時立刻產生了一個直觀感受:這裡的聘用制書記員的人員數量和佔全院人數比例都非外地基層法院可比。說到這裡,不得不提到一篇題為“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 不能丟了傳幫帶”的文章,全文不在此引述,該文發表於2017年9月,表達了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至今仍在進行中,並且有待於進一步的制度建設以使之趨於完善的看法。但以筆者的切身經歷,不得不遺憾地指出,不知道該文作者是否缺乏在基層法院一線業務部門的工作經歷,至少在筆者所在省的法院系統,這個制度已經基本沒有再建設和完善的必要了,原因在於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群體已經趨近消失。 

 目前的人民法院內部的聘任制書記員不敢說是絕跡了,說是鳳毛麟角絕不為過,曾經招考的聘任制書記員早就八仙過海各顯神通,自謀出路去了,究其根源就在於聘任制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改革堵塞了這個群體在法院系統內的上升渠道。曾幾何時,在書記員崗位上苦熬多年就是為了有朝一日修成正果,任命為審判員,這是60後、70後法院人的共識,筆者在此不必詳加論述。之後各地人民法院為了解決書記員上升渠道堵塞和司法人才流失缺口的問題,不約而同採用了釜底抽薪的做法:比如筆者之前所在法院在公招考試中招考的不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報考條件、通過了司法考試還可以任命為審判員的“行政人員”,再比如筆者目前所在法院招考的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報考條件的“法官助理”,不管以何種名目招考,就是不會再招錄“聘任制書記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