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342章 艱難的判定,法律規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嗎?


第333章艱難的判定,法律規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嗎?

 
關於是不是偽造證據這件事情,需要通過物證處進行相關的認證。

 
但是!

 
為什麼蘇白能夠通過被告工商管理提交的證據一眼就能認出來這份證據是偽造的?

 
因為根據工商管理提交的證據。

 
工商管理約見大發超市的經理,以及王海的時間點是在肖平軍投訴當月的15日上午十點左右。

 
記錄上也清晰的寫著時間地點。

 
可是.…根據肖平軍的描述,那個月的15日上午,正是肖平軍去維權的時間點。

 
大發超市的經理以及總經理王海,一整個上午都在大發超市處理肖平軍維權的事情。

 
根本沒有時間前往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約談。

 
工商管理部門的人員都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嗎?

 
或者說,後期隨便填了個時間進行補充的?

 
目的就是為了不被追責?

 
對於時間,蘇白還想要再確認一下,扭過頭詢問了肖平軍:

 
“你在大發超市門口維權的時間是不是在當月15日?”

 
肖平軍點頭:“蘇律師,這一點我可以確認。”

 
“就是在那個月15號。”

 
“我記得很清楚,當時大發超市還報警了。”

 
“只不過我當時在大發超市門口舉牌子,沒有擾亂秩序。”

 
“只是被口頭警告,執法者也沒有進行太多的阻攔。”

 
“然後大發超市的經理,還有王海親自出來闢謠,一整個上午都在。”

 
確認了這件事情,蘇白看向審判長:“審判長。”

 
“我方對於被告方工商管理,所出示的證據,提出質疑。”

 
這個時候工商管理律師餘言開口:

 
“關於約談筆錄的真實性,我方可以進行相關的鑑定。”

 
“對於筆錄所記錄的真實性,這一點不會存在任何的問題。”

 
“不會有任何問題?那我想請問一下被告方,筆錄所記錄的是具有真實性,可是時間呢?”

 
蘇白開口反駁。

 
“當月15日上午,我方當事人肖平軍在大發超市門口進行維權。”

 
“超市總經理王海和超市負責經理,整個上午都在處理肖平軍維權的事情。”

 
“工商管理出具的證據是15日上午十點接受的約談。”

 
“現在被告方告訴我方筆錄所記錄的都是真實的,筆錄的內容的確是真實的,可是為什麼在時間點上對不上?”

 
“時間點上對不上,屬不屬於偽造的證據,這一點,不需要我再去陳述了吧?”

 
“如果真的是確定的真實證據,不會存在時間對不上的問題。”

 
“再有。”

 
“現在被告方大發超市的總經理負責人王海就在現場。”

 
“審判長可以當庭詢問王海在當時是否前往了工商管理進行約見。”

 
“不過在這裡,我想提醒一下被告方當事人,當庭如果有虛假的供詞供言,是按照偽證罪進行處理,會被判刑。”

 
審判臺席位上。

 
面對這種突發性,被告提交了偽造證據,並且被原告當場抓住的場景。

 
說實話.…

 
彭光亮作為審判長審理過的案件不少。

 
偽造證據的見過,但是偽造證據被當庭指出來,且是有理有據的指出來的。

 
那就很少見了。

 
對於相關部門的約談具體情況,彭光亮不瞭解。

 
但是根據雙方的答辯,彭光亮也能聽明白。

 
這意思就是說,相關部門沒有進行約見。

 
但是為了消除影響和免於被控告不作為的情況。

 
在事後補了一個約談說明,日期填寫錯了,造成了現在的情況?

 
還是說.…存在著其他情況?

 
彭光亮看向王海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