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兵子弟 作品

第114章 法院幹警制約與激勵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3.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缺乏必要的統一。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作為激勵機制的兩個重要方面,應該同時推進。而在具體實踐中,往往厚此薄彼,即只重視精神鼓勵或只重視物質鼓勵,以致沒有真正發揮出二者結合的作用。 

 由此看來,要促進司法行為的規範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建立系統的制約與激勵機制勢在必行。通過完善制約機制,可以更好地對法院幹警的工作進行監督與制約,使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司法權力,同時對其濫用司法權力以及因過錯造成的工作失誤及時予以懲戒,從而不斷增強法院幹警的工作責任心、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完善激勵機制,可以積極推動法院幹警向著更高的目標邁進,在不斷完善自我的同時,使法院工作目標得以更好、更出色地完成。 

 二、 完善法院工作人員制約與激勵機制的建議 

 (一)完善懲戒制度 

 1. 落實錯案責任追究機制。河南省高院去年出臺了《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詳細規定了錯案及非錯案的認定條件,以及錯案的認定程序,這表明河南高院將正式全面啟動錯案責任追究機制,將錯案責任的追究落到實處。此舉給辦案人員上了一個“金箍”,對其行使司法權進行一個有力的監督與制約,讓每位辦案人員始終能以強烈的責任心去投入工作,一旦因自己的原告發生錯案,則終身難脫錯案責任追究。 

 2.裁判文書上網公開。裁決文書上網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對裁判文書的關注,瞭解相關案情及法院的審理情況。對相關瑕疵可以及時提出意見,起到監督司法權力的作用。當工作出現錯誤時,法院應將責任及時落實到個人,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3.真正落實考核機制。對考核對象的工作要儘可能細化,逐一對照德、能、勤、績、廉的標準進行比對,實事求是地作出考核結果,並以此結果進行相關的獎勵與懲戒,該晉升的則給予晉升,該降級的則要降級,該免職的則免職,切不可讓考核流於形式。 

 (二)完善激勵機制 

 1.精神上的激勵。首先,積極引導法院幹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他們對憲法和法律的崇尚、對公平與正義的不懈追求、對法律的忠誠的精神信仰。然後以更加飽滿的精神狀態投入到實踐工作中去,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外界不良因素的干擾,堅定目標,勇往直前,最終實現自我價值與社會價值。其次,提高法官職業尊榮感,法官作為公正的化身、正義的守護人,長期以來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作出了巨大的努力,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官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責任越來越重,越來越多的法官缺乏職業尊榮感。提高法官職業尊榮感,可以通過建立法官職業收入保障制度,適當提高法官收入待遇,使法官職業保持適度的優越感,從而增強法官職業的吸引力,使越來越多的精英加入法院隊伍,為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作出貢獻。最後,完善法院幹警的晉級、晉升工作。主要是當上級法院出現法官編制空缺時應從下級法院優秀法官中選調,從而使基層法官晉升晉級的渠道得以暢通,這樣可以使基層法院工作人員對自己的將來有一定的方向和規劃,滿懷希望,然後以更加積極的心態去投入工作,防止基層法院幹警因升職空間狹窄而對工作產生副面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