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為人知的的歷史趣事 作品

清朝時期的制度腐敗化到腐敗制度化(二)


  4、行賄基金的出臺

  “公行”取消之後5年(1775年),被再度恢復,這次商人們獲得的壟斷權更大了,可以專攬茶葉、絲等高利潤的大宗貿易,並且獨家代理外商在華的供銷,按總額收取3%的費用。

  當然,其所承擔的連帶責任更重,外商將不再直接繳納關稅等,“公行”成為外商與帝國政府之間的防火牆。

  “公行”的定位至此確定,直到1842年被《南京條約》廢除,“公行”(Co-hong)在很多地方也被老外們稱為“官行”(kwanhong)。

  連帶責任的加重及政府勒索的加強,令“公行”產生了強烈設立公共避險基金的衝動,這直接導致了“公所基金”的誕生。

  推動“公所基金”的第一個動力,在於帝國政府要求“公行”承擔起講合同、守信用的模範,凡是拖欠了外商貨款的,一律由“公行”先行賠付。這是一個財經制度上的“連坐法”。而第二個更為強勁卻不便說出口的動力,則在於帝國政府及其官員對“公行”的勒索日益加強。

  這種基金的準確成立時間,說法不一。fredericwake

  5、鴉片生意的利益鏈

  針對官員私人的“行賄基金”,很快就在葡萄牙統治下的澳門誕生了,並且完全依靠鴉片的支撐。

  1820年,澳葡當局專門設立了一個基金,對輸入澳門的鴉片每箱徵收40銀元,專款專用於對大清國領導幹部的行賄。根據當時鴉片進口量推算,這一行賄基金每年可收10萬銀元(約7萬兩,摺合如今1400萬元人民幣)。

  這一基金的管理人,是一位小名叫做“阿西”的廣東鴉片販子葉恆澍。次年(1821年),葉恆澍因殺人或者僱兇殺人被捕,但在監獄中,為了自保,他揭出了與殺人案無關的大量行賄細節。美國傳教士衛三畏在其著作《中國總論》中記載,)葉被捕後,受到了香山官員的刑訊逼供,為了報復,而將行賄基金的事抖了出來;馬士認為,葉恆澍堅信把官員們拖進來可以為自己免罪,而向廣州府檢舉揭發(《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現代歷史學家格林堡則認為,葉是直接向中央揭發的,並且,中央還為此下派了工作組……

  無論如何,對官員們受賄信息的掌握,最後保住了葉恆澍的性命——為換取他的沉默,廣東當局只能以販毒罪對他輕判,枷號一月、發近邊充軍、到達配所後杖一百,絲毫不涉及殺人的重罪。

  鴉片貿易與行賄基金之間的關聯,至此開始暴露。而此前,鴉片早已悄悄地在“公行”的貿易中開始發揮重大的作用。而且,隨著政府勒索加重,鴉片貿易的重要性就越大。

  鴉片的厚利與走私的泛濫,與官方公開的禁菸強度成正比。

  有學者統計,從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到道光十九年(1839年),大清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在這60年間總共下發了45道嚴禁販運和吸食鴉片的諭旨、文告,旗幟不可不謂鮮明、態度不可不謂堅決,但是,鴉片的進口量及吸食人數卻依然急劇攀升,禁令反而成為鴉片貿易和利潤率的激素,而公權力因為既可毀滅鴉片貿易,也可為走私鴉片保駕護航,其身價大為提升。

  主張放開鴉片貿易的許乃濟,對此的見識遠比林則徐深刻:“然法令者,胥役棍徒之所藉以為利,法愈峻則胥役之賄賂愈豐,棍徒之計謀愈巧”。

  外商們對此也有相同的看法:“儘管皇帝會查禁這種貿易,並也會一再嚴旨重申禁令;儘管總督會恪遵上諭發佈告示,總督和粵海關監督也會傳諭行商慎遵法令;但是總督、粵海關監督、巡撫、提督、知縣以及再往下到那些與衙門略有瓜葛的小人物們,只要他們覺得可以從中取利,對於法令的不斷破壞也就熟視無睹了。他們發現在禁令之下,使他們可以得到更多的好處,因為他們不但可以徵課更大的數額,而且所徵款項絲毫都不必列為稅收奏報;這些陋規可以毫不費力就從中國買主處徵到。”(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