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劍吞鴻 作品

第69章 香燈烈夜,月好情圓(自傳)上


  《漢史》記:公元341年,一季末、二季初,春林轉層,森枝夾路,帝都長安發生了三件大事!

  第一件,便是羽林中郎將陸凌矗羽林仗,步踏春意,行遍山水,從薄州彰武郡彰武城中,跋涉千里,將我,帶到了京畿長安。

  出生那日,外祖母為我取名單字一玲,意為王的詔命!

  我能有今日之果,想必外祖母花費了不止一日之功吧!

  我看著長安城繁華盛景,心中湧現出默默哀愁。

  無需外祖母細言多說,我很清楚我為何要來、為何而來,無非是取悅天子,拉攏朝臣,開拓人脈,助我那二弟公孫跋,振興家族,延續公孫家族威儀。

  我自認沒有那麼大的能力,但既然來了,便要努力一試,最起碼,要讓我公孫家族有足夠的財力和人力,把老舊的宅子,好好地翻新一下。

  外祖母待我無微不至,但她從未問過我想不想來,願不願意來。

  畢竟,在那位支撐了公孫家四十餘年的外祖母眼裡,兒女私情在家族復興面前,簡直不值一提,不止我們姐弟三個,如果家族需要,外祖母會為了家族,犧牲任何人,包括她自己。

  坐在香車裡,我看著手中的竹簡,不禁微微一笑,上面恰好寫著:投我以桃,報之以李。——《詩經·大雅·抑》

  我輕撫青絲,微微一嘆:哎,也不知我這顆一廂情願的桃子,能不能換回外祖母萬分期許的李子!

  及近長安,五百胡騎並未隨行入城,陸凌僅率侍衛十餘騎緩緩由正北門廚城門而入,途徑朱雀大街,直奔長秋宮而去。我這位特詔而來的彰武公孫長女,並未在達官滿堂、貴人遍地的京畿重地激起多少漣漪,畢竟這秩俸四百石的少使,在遍地達官親貴的長安城,顯得太過人輕言微。

  大漢後宮選女之法嚴苛,《漢律·內宮章》有言:天子物妻妾,依一十二法行之。一為舉止儀容,俱合法相;二為目波澄鮮,眉嫵連卷;三為伸髻度發,圍手六盤;四為捧著日光,肌理膩潔;五為規前方後,築脂刻玉;六為胸乳菽發,芳氣噴襲;七為臍容半寸許珠;八為密處墳起,火齊欲吐;九為血足榮膚,膚足飾肉;十為自顛至底,七尺一寸;十一為脛跗豐妍,底平指斂;十二為微風振簫,幽鳴可聽。

  我雖容貌較好,但卻遠未達到選女之法中的要求。

  可是,太常寺並未依規對我進行檢查,後宮也未見有人迎接,一架馬車拉著我,便這樣不聲不響、無聲無息的駛入後宮,在兩名護衛的帶領下,來到早已為我準備妥帖的住所,春玲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