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503章 兩難的境地,搬出後臺進行警告


第494章兩難的境地,搬出後臺進行警告

 
這個案子的庭審麻煩程度,讓作為審判長的方啟強覺得頭疼。

 
頭疼的原因是,這個案子怎麼進行判罰,都顯得具有傾向性。

 
或者說從另一個角度來講,不管怎麼判罰,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這種風險性是針對他判罰結果的風險。

 
如果傾向於原告方,那麼他對於被告方,不好交代。

 
對於王西安的叔叔,更不好交代。

 
傾向於被告方,那就需要跳脫出原有的合同,有一定的主觀的嚴重傾向性才能夠幫助被告方達到相應的目的。

 
在這種傾向性下,很有可能會被原告方抓住一定的把柄。

 
就像是現在這樣,他已經用了相關的法律條例,來進行判定了。

 
可是原告方卻提出了以各種的優先級。

 
現在怎麼辦?

 
只能夠,依照相關的擦邊規則,進行判定結果。

 
說實話,在這個案子當中。

 
他已經儘量的去平衡,雙方之間的各自訴求了。

 
但是.…

 
很明顯。

 
雙方對於,折中的訴求結果都略有不滿。

 
甚至,從其他方面來說,雙方都不認同折中的結果,而是希望更偏向於,各自的一方。

 
對此.…

 
方啟強敲響法槌,扭頭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

 
“你方認為剛才法院陳述的不合理,你方的陳述是以國法《種子法》來判定本案。”

 
“可是這是在南省省內.…”

 
“這個案件,是用省內的種子管理條例,是符合法律的。”

 
“對於原告方委託律師剛才進行的陳述內容,我想請問一下原告,使用省內的種子管理條例作為判定法律,是否有違規?”

 
“是否可以使用省種子管理條例作為判定法律?”

 
對於方啟強的這兩個問題的詢問,蘇白皺了皺眉。

 
方啟強詢問的這兩個問題,如果要進行回答的話,那肯定是符合法律並且沒有違規的情況。

 
可是這個問題問的角度不對!

 
為什麼這麼說?

 
剛才蘇白陳述的是,國法和省法的優先級問題。

 
並沒有說省法不能作為判定的依據。

 
省種子管理條例,作為省代表推舉出來的法律,那麼肯定是可以,作為判定的條件和依據的。

 
但是!

 
蘇白說的是優先級問題!

 
而不是可不可以的問題!

 
可以當然是可以的,但是並不合理,並不符合法律判決優先使用某條法律的情況。

 
舉個例子: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到了多種刑事責任刑事判罰。

 
一種罪頂格判決五年,一種罪頂格判決兩年。

 
那麼觸犯了相應的法律肯定是以頂格判決五年作為最高的有限刑期。

 
而不是以判決兩年作為有限刑期。

 
方啟強使用省種子管理法進行判決,和這種情況類似。

 
雖然說可以用省種子管理法進行判決。

 
但是!

 
非常的不合理!

 
只是.…在蘇白準備進一步的強調和陳述優先級的問題的時候。

 
方啟強打斷了蘇白的陳述:

 
“原告方委託律師先不要進行陳述,我知道原告方委託律師想要說的是優先級的問題。”

 
“但是我提問的並不是優先級的問題,我提問的是省種子管理條例能不能夠作為判定的依據。”

 
“請原告方委託律師回答我這一個問題。”

 
蘇白:“.….”

 
回答這一個問題那不就是等同於認同了審判長的說法嗎?

 
再說了。

 
站在他們的角度,或者是站在正常審判的角度的確是從優先級來進行判罰的。

 
審判長詢問這個問題的目的,主要是想要在庭審上,讓他認同這一觀點從而進行判罰。

 
蘇白並不想回答這個問題,可是審判長沒有給他機會。

 
繼續重申著:“請原告方回答這個問題。”

 
面對著審判長多次的詢問,蘇白沒有辦法不進行回應。

 
在庭審上審判長有審判權。

 
而且在本次的庭審上,審判長所做的一系列事情都沒有任何的違規情況。

 
蘇白想要反駁,也沒有反駁的依據,所以針對審判長的再一次開口。

 
蘇白抬頭:“可以使用省種子管理條例。”

 
方啟強抓住蘇白回答的這一個機會,繼續開口:

 
“既然使用省種子管理條例能夠對本案進行判決…並且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和法律的意義。”